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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

03-29     浏览量:68

海南职工医保报销比例

1.门诊保险比例

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,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:

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%,个人支付比例为30%;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%,个人支付比例为40%: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%,个人支付比例为50%。

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》规定的,每减少一年,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%。

2.住院报销比例

符合条件足额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在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分担比例为:

从业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%和10%;

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8%和12%;

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5%和15%。

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%和1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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